《进一步推动汕尾市 “光伏 + 建筑” 建设应用的通知》公告称,新建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系统。新建工业、公共和居住建筑等项目应优先使用太阳能光伏系统,优先利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系统,当屋顶不具备安装太阳能光伏条件的,经合理论证,可在立面、园林小品(凉亭、风雨连廊等)、遮阳篷等适宜场地空间安装光伏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面积比例=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
1.新建工业建筑:新建工业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70%。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分别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规定要求执行。
2.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公共机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酒店建筑(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如机场、车站等),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
3.新建居住建筑: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居住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4.以上新建建筑除了需满足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要求以外,还需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太阳能光伏设计替代率的要求。
(二)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在建筑结构、荷载、安全、经济性和日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并参照新建建筑比例要求执行,避免资源闲置。
(三)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遵循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运营管理。
(四)如果建筑本体不满足安装面积要求,可在场地内,停车棚等构筑物上安装,鼓励安装立面的太阳能光伏、光伏遮阳类构件。
(五)若建筑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应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形式,或
适当降低建设要求。专项技术论证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太阳能光伏系统因地制宜在项目范围内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应充分考虑建筑物之间的遮挡,并确保满足安全性和合规性要求。